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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8-09-2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内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社会保险法总则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5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通过时间: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施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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