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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残疾人就业

2018-09-2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时间交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项扶植政策,即鼓励企业多招用残疾人,当企业招用的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时这笔费用就不需再交了。每年交纳一次,当年交上年的费用,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如果5人当中没有残疾人就得交,你可以拿你当年12月份工资表缴纳,最少交3人的,每人76元,你单位76*5=380元

2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有何特别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有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有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他们在生理和身体方面的障碍,使他们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不可能同正常人一样实行竞争就业。因此,他们就业问题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国十分关心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3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保障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最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就《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下发了通知。

《办法》明确规定:

征收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机关、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仍按《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由当地残联劳动服务机构征收。

征收标准

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

4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的?

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要求各单位企业招收1.6%的残疾人。

依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第42号令》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征收。

1、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4、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

5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6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政府残工委,各区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

7残疾人就业条例

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8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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