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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者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仲裁人事争议,必须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秉公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地区、设区的市、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事、科技、教育、劳动、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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