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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的技巧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聘用单位。

列入本条第一款范围之内的机关、组织和单位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本系统、本单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公正、及时。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理原则。

第六条人事争议调解的方案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3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的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4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各乡、街道,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

为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纠纷,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及时处理人事争议、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大多数争议均可通过调解解决。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员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或将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人事纠纷,矛盾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干扰乡、街道的中心工作.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尽快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显得尤为迫切。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调解制度、调解组织

为广泛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我市建立起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程序规范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要求我们应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特点和多数职工希望的解决人事争议意愿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全区有条件的事

5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调研思考

摘要:本文从即墨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际入手,分析了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问题对策

人事争议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化解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渠道中,调解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已成为解决人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顺利审结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强化调解作用,把人事争议大量解决在基层,及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化解人事纠纷、规范人事管理、促进人事关系和谐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基层单位部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完善可行、无缝隙的调解网络体系。现结合我市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的实际,对调解组织建设的问题及对策做粗浅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我市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事局、法制办印发的《**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和上级的统一要求,2008年7月18日,我市下发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

7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基层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调解原则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四、调解组织

各个学校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三至五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

、工会指定的代表。

、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学校党组织纪检干部或聘请法律顾问。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8开封市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开封市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单位所在地工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纪检、人事部门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各方选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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