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段先生:我们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皆在上世纪70年代参加工作,5年前单位人力资源调整,没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逼我们签订了因病退职手续,每月只从单位拿很少的一部分生活费。我们一直向原事业单位主张权利,无果。我们想走法律程序,不知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适用我们的情况。
董律师解答:首先可以认定段先生等人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而不是普通的劳动纠纷。五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段先生是单位的事业编人员,而非聘用制人员,因此并不适用该法的处理程序。
当然,人事争议并非没有救济渠道。目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人事争议的救济事项: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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