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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条二款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作出裁决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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