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通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简要案情
2004年3月26日,中国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士米歇尔贸易公司签署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就法律适用规定:“与本合同相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与默示援引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独立性强调的是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独立于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实质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另外的合同,该合同同样是一个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约定了对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对主合同的权利义务有约束力。正是如此,在主合同发生转让和变更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摆脱仲裁条款这个“法锁”的约束。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发生转让和变更而受影响,当事人不能因主合同发生转让和变更而否认仲裁条款的约束力,这是默示援引仲裁条款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其意思表示所欲求的私法上的效果。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解除的影响。仲裁条款独立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判断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仲裁条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
仲裁协议分为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而言,从订立的时间、内容、形式上看,都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因此,各国仲裁立法都确认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效
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自始不存在或无效,仲裁机构仍可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行使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最终作出裁决。然而,当仲裁协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便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作为合同中一个条款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换言之,当事人能否依据一份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能否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便是仲裁条款能否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分离,作为一个特殊条款对待的问题。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纷争
传统观点:主从合同说
传统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当然无效。遇有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只要当事人仍试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首先应由法院而不是由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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