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沪民救发〔2006〕4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2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为提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基本生活水平,使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发文,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介绍,日照市各类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由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据了解,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3新津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政策,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调整工作。
这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助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能享受的补助对象。二是补助标准计发方式发生变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新标准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其中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三是对部份群体予以适当倾斜。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关心,县委老干部局、县人事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审批,目前,已为302名遗属调整了生活困难补助,人平月增加
4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规范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根据2012年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部署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子女,是指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生和国家统招的高考生。
第三条各县、区要坚持保障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期间基本生活和保证困难家庭高考录取生正常入学原则。
第四条城乡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保障标准的10%。救助资金从低保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国家统招高考生入学前一次性救助500-3000元,救助资金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安排解决。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抚恤方面的政策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济人字〔2000〕5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第一款,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困难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困难补助
文/张光明整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7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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