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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2018-10-0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正常产假90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2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发放吗?

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发放吗?答:不能。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正常分娩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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