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翠,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宾,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翠以其与被告杨宾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宾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翠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宾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翠与杨宾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思由原告抚育。被告杨宾自2007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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