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十至十一人组成。主任按照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 组织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3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再次修订其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于1995 年9月4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总则”、“仲裁程序”、“简易程序”和“附则”四章共81条。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均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保护当事人。
第二条本特别规定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
第三条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中聘请专家担任仲裁员,并制定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渔业争议的当事人应从该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
第五条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双方未在此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
第六条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达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以共同选定或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渔业争议仲裁申请的,应按照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预交仲裁费。
6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哈尔滨登记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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