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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安置条例,退伍兵安置补助

2018-10-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年满55周岁的; 服现役满30年的;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9号  发文时间:2013-08-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

4对退役士兵违规安置的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5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军地各级依据相关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

8退役士兵的户口安置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对退役士兵的户口安置做了一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因战致残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是烈士子女的;

父母双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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