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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死亡赔偿,矿工死亡家属精神赔偿

2018-10-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们知道煤矿工人上班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他们在高风险下作业。 国家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煤矿矿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矿工自杀缘何认定为因公死亡?

核心提示:

因为特殊的工作环境,矿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比例要比其他行业高,工伤保险赔偿能最大限度弥补遇难矿工的损失,然而矿工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典型案例:

2008年8月2日,山西省某矿山职工赵某参加井下作业时,被一松动石块击中头部,造成头部三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某送到诊所,为其简单包扎,但没有进行脑部影像检查。此后,赵某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

当年8月19日凌晨,赵某突然狂躁不安,后用水果刀猛刺腹部自杀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赵某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其妻认为,丈夫是在单位井下作业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自杀,因此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赵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劳动保障局以“自杀或自残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赵某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此后,赵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赵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判决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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