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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脚手架上摔下 经调解终获赔偿

2018-10-1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真是太感谢了!要不是你们工作室的几位热心人出马,我很难拿到赔偿款。”近日,河北省内丘县内丘镇的和先生拿着一面“情系民众、为民解忧”的锦旗来到内丘县金店镇大辛庄村“好大哥”调解工作室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原来,2016年初,和先生经朋友介绍,到石家庄市某钢构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李某在隆尧县承包的一处钢构安装工地当焊工,日工资为150元。2016年5月下旬,内丘县金店镇的包工头王某从李某手中转包了宁晋县一处钢构安装施工项目。后因项目缺焊工,王某与李某商议,在征得和先生同意之后,让他到自己工地来上班。于是,和先生来到王某所在的钢构安装工地上班。

同年6月22日下午,和先生在王某施工工地的8米高脚手架上作业时,因工友刘某、张某二人挪动脚手架时用力过猛,和先生从脚手架上掉下,造成右腿股骨头骨折。和先生在石家庄住院治疗18天后回家疗养,住院期间的费用共计3万元,均由王某垫付。

和先生在家疗养期间,曾多次找王某和李某要求赔偿,因责任划分问题,讨要无结果。2017年6月12日,和先生到河北省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后来,和先生又多次找王某和李某要求赔偿,仍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和先生找到“好大哥”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希望工作人员帮他讨要赔偿金。

曾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好大哥”调解工作室主任郝保德和调解员谭国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矛盾的焦点在责任认定上,首先应当划清各自的赔偿责任。

于是,“好大哥”调解工作室先后多次派人去施工现场,调查走访了解情况。了解详情之后,他们带着和先生找到相关责任人,依法调解协商。郝保德和谭国在调解中认为:和先生是在王某工地受伤的。王某身为包工头,对职工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监管不到位,且他是用工方最大的受益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和先生到王某处上班是经李某同意的,李某虽将项目转包给王某,但公司负责人是李某,对此,李某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张某二人在挪动脚手架时用力不当,导致和先生掉下摔伤,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和先生在作业中没有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导致右腿受伤,其本人也应承担次要经济责任。

在“好大哥”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经四方协商,各自表示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支付15万元,李某支付3万元,刘某、张某各支付5000元。最终,和先生拿到了19万元赔偿金,这起工伤赔付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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