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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把好“三关”

2018-10-1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预防违法行为;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应把好“三关”。

严把程序审查关

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办法》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这是程序上的硬性条件。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前,要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管辖权限。同时,《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管辖权限和信息报告也都应作为程序审查的内容。

严把内容审核关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一要审核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七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二要审核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因为《办法》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这就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尺度和标准,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予以确定和把握。

第三要审核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严把复核处理关

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这就要求负责查处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应该对于公布错误的情形,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和处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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