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工伤保险待遇中无法确定工资数额应参照平均工资
刘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某饮料公司,双方于当天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岗位为叉车工,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50元。刘某于2014年3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饮料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为刘某办理参加社保。其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2014年7月9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刘某同意其工作岗位由叉车工变更为普工,工资待遇由叉车工待遇变更为普工待遇。2016年2月21日刘某与该饮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请求
理由:工伤待遇的月工资基数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因入职不足一个月受伤,未领取过工资,因此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其月工资基数,此时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律师说法:违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适用
司法实践中,员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应当以受让员工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在工伤事故中,往往受伤员工入职尚未满十二个月,导致该法律的适用出现困难。由于受伤员工往往处于弱势,按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上,应当按照申请工伤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或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计算。本案中,刘某入职不足一个月受伤,未领取过工资,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刘某的月工资基数,而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其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明显不合理。故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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