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鉴定为职业病
陈某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5月27日,陈某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叁期职业病。2013年12月31日,陈某之职业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3日,陈某因工致矽肺叁期经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伤残,未达到护理等级。
法院判决:解除煤矿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煤矿为陈某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煤矿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81.33元; 煤矿赔偿陈某失业保险损失4312.00元;煤矿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342.67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0969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436.00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合计391774.67元;
律师说法: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间,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尤其是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相关保险公司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如下费用:
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
陈某系煤矿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职业病构成为叁级伤残,其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陈某属于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叁级伤残农民工,且煤矿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因煤矿虽为陈某参加工伤保险,但该煤矿未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且工伤保险基金只向用人单位支付,而不直接支付给职工,陈某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应由煤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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