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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工作中受伤 员工应向谁请求赔偿?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陈某在胡某承包的工地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由于胡某安全措施未到位,监督管理松散,陈某在2015年7月31日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陈某无责任。陈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某与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发包公司支付陈某丧葬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自2015年8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姚某、李某抚恤金1800元,并随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抚恤金调整标准适时调整;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发包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发包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截止2018年1月31日的抚恤金41171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按1475元/月的标准支付李某抚恤金,该标准随淮安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抚恤金调整标准适时调整;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劳动部门的工伤决定书,陈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包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依法赔偿陈某相关损失。

律师说法:在承包工作中受伤 员工应向谁请求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

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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