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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

刘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任证券经纪人,公司委托刘某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公司向刘某支付代理报酬。一年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之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等。仲裁未予支持其请求,刘某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判决依据

由于刘某无法提交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评析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本案中,刘某与某证券公司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可知,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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