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王某系被告公司职工,2015年3月8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八级。王某受伤后,公司积极进行治疗,并垫付了相关费用,就伤后待遇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就此问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告公司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故请求人民法院对王某工伤后应享受的相关待遇依法重新审核并作出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核实,被告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2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96元,不承担2015年7月8日后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按照6个月计算,护理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并扣减大强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12780元。
法院判决:原告公司给付被告王某各项工伤赔偿金合计16000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380元,尚需支付148628.1元。
经审理查明,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数额问题,被告公司不认可2015年7月8日后的医疗费,王某表示该费用为出院后的复查费用,并向法院提交了正式的医疗费票据,该医疗费用虽发生在王某出院后,但该医疗费票据中所注明的诊疗项目与王某受伤部位相符,且出院医嘱中也注明需要定期门诊复查,故本院对王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医疗费数额为466.5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在大强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现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王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告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王道兵入职后不久遭受工伤,尚未领取过工资,其工资应当按照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王道兵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4985.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公司给付被告王某各项工伤赔偿金合计16000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380元,尚需支付148628.1元。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赔偿金由谁支付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康复性治疗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葛春喜律师认为,根据上文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工伤赔偿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并不是全部由工伤保险支付或有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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