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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劳动报酬 职工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存在雇佣关系 索要劳动报酬

2016年9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其承建的河北省阜平县热电除尘设备建设工程施工,承诺工资每天250元。施工结束后,经被告核定,共欠原告工资4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亦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4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张某工资款4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阜平县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地工作,实际上班天数为18天,每天工资为25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薛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4500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工资未得清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河北省××书阜平县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程工地工作,原告到阜平县后,由被告薛某将原告接到工地上班。原告在该工地期间的的生活及工作均由被告安排和解决。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在保定市干活的工资共计4500元,并由薛某以证明人的形式签字认可。被告薛某辩称雷某才是雇佣原告干活的老板,但薛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雷某本人予以否认,雷某称其仅为中间人。另,薛某辩称其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薛载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的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款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张某工资款4500元。

律师说法:索要劳动报酬 职工如何证明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要先确定自己与单位或者雇佣人存在何种劳动关系,然后再根据劳动关系进而寻求法律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特别是要区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帮工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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