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包工头不与工人签合同
原告石X诉称,2009年4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车辆租金及原告日工资200元。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40天。工程完工以后,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只给了原告200元,其余7800元没有支付。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借故推脱,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动报酬7800元,并按照银行利率给付利息。
法院判决:包工头应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工作结束后,双方对劳务报酬进行了清算,原告虽没有提交书面的结算材料,但所提供的录音材料显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000元,原告回家时,被告给付了200元,实际欠原告劳务费7800元。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张孝龙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8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利息的问题,无证据证实,对原告石杰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7800元。
律师说法:工人应注意保留劳动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包工头没有与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工人保留了包工头认可欠劳务费7800元的录音,并有工友证言,在证据上形成了证据链,法官可以确认包工头欠劳务费的事实,因此工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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