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原告谢小红与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在德阳市全市范围内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没有具体固定在哪一个区县,德阳市的哪个区县法院管辖都是不合适的,据此,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原告谢小红与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德阳市场营销,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原告在德阳市旌阳区从事市场营销,因此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旌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14号)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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