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2012年4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行业的特殊性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强行将劳务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返还2000元保证金的仲裁裁决。申请人应支付的劳务费加上保证金为3696元,扣除被申请人借款2550元,实际已付给1419元,不存在返还保证金2000元的问题。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明前述事实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
律师说法:该如何认定?
本案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庭审活动,对双方提交证据,仲裁庭依法进行质证,仲裁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是劳动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所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是申请人为了避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对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无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补偿金、返还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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