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工程造价拖欠工资
工程价款属可调造价,非固定价,最终造价需根据实际施工中的增减工程量来确定,对未完工程量进行核算未按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已完工程价款增加。经对未完工程项目的公证项目予以核算,未完项目造价为415万余元,原审认定40万元左右只计算了主体部分的未完工项目,而没有计算图纸报价施工范围内的未完工程,如抹灰工程、给排水工程、暖气立管支管、电线、照明灯具、门窗包边、楼梯扶手等。对非固定价的工程,应采用已完工程量的核价方式,而不是采用固定价工程中对未完工工程核价的方式。原审确认大融公司已付工程款591万余元错误。原审期间,双方经对账确认已付工程款591万余元。之后,大融公司又付现金69万元,该部分有和静县劳动监察大队下发民工工资清单及配电箱转款129150元。据此,应确认大融公司付款656万余元。经对未完工工程另行委托鉴定,未完工工程造价为450万元,原审判决大融公司再行给付四冶公司305万余元工程款及违约金错误。大融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律师说法:工程款到底如何计算?
一 关于原审采用的工程款结算方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原审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原审采用合同总价减去已付工程款、未完成工程量及以房抵款部分的方法结算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
案涉工程虽允许工程价款变更,但本案经招投标后工程价款的变更须有工程变更和签证。2008年8月1日,大融公司发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部分规定,该项目投标采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上、下册;新疆补充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2004年库尔勒地区单价估价表及相应的结算文件取费标准定额编制,按三类工程类别取费,采用下列a计价方法,即价格固定。
2008年8月18日,大融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本案工程包工包料,价格为10269356.93元,中标范围为除地暖、门窗、保温材料、防水材料以外施工图所含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据此,案涉建筑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价方式,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中标价应为固定价。即使考虑大融公司与四冶公司在招投标前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内容,在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量以设计图和工程变更签证为准的情况下,亦属合同价款的相对固定;同时,在后的招投标过程已将案涉施工合同价格予以了更为明确的固定。
二 关于原审认定的未完成工程量是否准确问题。根据原审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大融公司认为原审鉴定的未完成工程量错误,证据不足。
原审鉴定工程量时,鉴定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实地测量,大融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参加,双方对未完成工程进行了异议登记;庭审中,监理方负责人还对四冶公司未完成工程量进行了陈述,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同时,原审采纳的鉴定结论经双方质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大融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据此,原审将之作为证据采信,依法有据。大融公司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主张原审鉴定结论错误,依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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