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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粉刷被摔伤,后期费用谁来付?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房屋粉刷被摔伤

2015年8月,由于被告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原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被告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2015年8月25日,原告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导致原告从架子上摔下后受伤。被告受伤后,原告立即将其送至常宁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在该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经检查,原告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在常宁市中医院进行包扎后,原告便带药回到家中进行康复。之后,原告又陆续到宜章县中医医院、耒阳市人民医院和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1906.36元,其中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8天,被告为此支付了7800元医疗费用。原告出院时,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逐渐加强患肢功能康复锻炼;3、定期复查,如有不适,我科随诊。2015年12月4日,经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本次受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捌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便在耒阳市城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均来自于城区。原告负有抚养义务的对象共有三人,分别为:其母曹本华及两个婚生小孩谢铭、谢玉。

法院判决:

被告谷某支付原告谢某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2188.15元

律师说法:后期费用谁来付?

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被告主张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对各自所持主张的证据均为耒阳市三顺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和两份询问笔录。但该证据中,公安机关并未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结合我市与本案案情类的基本情况,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本案原、被告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医疗费。根据原告诉请和双方庭审陈述,原告所有医疗费用认定为11906.36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7800元,尚有4106.36元未获赔偿;

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原告主张应当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但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为,参照原告所从事行业,以201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32933元为依据更为妥当,既原告的误工费为32933元÷365天×150天=13534.1元;

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为120天。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故本院参照2015年湖南省城镇卫生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40327元计算护理费,既原告受伤后产生的护理费为40327元÷365天×120天=13258.19元;

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为120天。原告主张应当按照10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在医疗机构未出具具体意见的情况下,100元每天的营养费显然过高,故本院认为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较为合适,既原告受伤后的营养费为30元×120天=36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天×30元/天840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费。原告在庭审时提供的所有车费票据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原告就医治疗时确实花费了交通费的客观事实;

法医鉴定费。原告请求的法医鉴定费760元,符合法律规定;

残疾赔偿金。原告请求的28838元/年×20年×30%=173028元,其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本院作出的认定,原告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共计三人。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曹本华的抚养费和谢铭的抚养费,其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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