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加班
朱某与嘉士德食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订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嘉士德食品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朱某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900元,每月总工资应与个人劳动成果的多少挂钩。
2012年8月26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在重庆红楼医院治疗,嘉士德食品公司支付了医药费。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13年7月31日,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朱某领取了2012年9月-11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工资实行计件制,公司没有定额,做多少得多少。多劳多得,没有考勤。
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证明自己是在加班?
朱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举示的打卡记录,也与其陈述不相一致,因此,朱某陈述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打卡记录并没有嘉士德食品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系嘉士德食品公司持有。朱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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