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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你能否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入职后你能否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6月1日入职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天津市焊接研究所出具证明“原职工刘伟1996年10月从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调入天津市焊接研究所为事业单位身份,从2000年7月1日转制为企业身份”等。通过调取刘伟档案,其工作履历情况记载如下: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天津市第二机床铸造厂;1984年8月至1987年8月天津市职工机电学院;1987年8月至1991年8月天津市第二机床铸造厂;1991年8月至1996年10月天津市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1996年10月后天津市焊接研究所。刘伟与该集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入职后你能否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双方诉争焦点原、之间是否曾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于1991年8月至1996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本院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其人事档案情况,本院调取的证据载明,1991年8月至1996年10月工作单位为天津市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同时虽举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曾存在劳动关系,亦否认曾与建立过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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