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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谢建家2008年12月入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任职LBS地图基础业务部高级经理。2011年10月,谢建家与百度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2.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计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补偿…。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14年4月,谢建家提出辞职,4月31日办完离职手续,百度公司当日向其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1、谢建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3.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25679元/月。”

百度公司得知谢建家到腾讯公司任职,并通过电话录音公证方式证明谢建家在腾讯公司工作,通过查询谢建家存款记录证明谢建家每月有4万余元工资收入。百度公司遂向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谢建家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余万元和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

法院调解:谢建家合计支付百度公司70余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科技创新、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时代,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疑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尤其对于竞争激烈,技术更新迅捷的互联网公司,更需要加强防范各类不正当竞争。通过对知悉商业秘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法防范技术人员以各种方式泄露或者出卖商业秘密,却能够有效制约竞争对以挖人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业限制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谢建家可获取的全部经济补偿总额约为30万元,实际获得税后经济补偿为24万余元。

根据该协议,谢建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92万元。即,谢建家除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万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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