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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筹备期间被告 谁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员工与筹备期间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谁是被申请人?

2017年11月,一家尚在筹备期,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公司招聘周某担任财务工作。一天,周某因工外出办事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并导致小腿骨折。但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周某与公司产生分歧。周某想知道,在公司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如果自己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以谁为被申请人?

答:本案中用人单位由于还没有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因此还不能构成法律上拟制法人的地位,也就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在仲裁和诉讼活动中不能成为相应的诉讼主体。若周某因工伤问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可以将该机构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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