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
2010年8月5日,某公司职工项X祥因工伤死亡,得到赔偿款630000元,此后因办理丧事支出30000元,处理项X祥生前所欠债务及其它支出共计68200元,尚余531800元。原告项某乙、被告项某丙、项X祥、项X秀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均已亡故。项X祥于1999年11月领养第三人项某甲,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1年5月20日,项X秀死亡,原告周某甲系项X秀丈夫,原告周某乙、周某丙系项X秀女儿。第三人项某甲就读于平湖市新仓中学,两次领取学费共计10000元。原告项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赔偿款按原、被告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因工死亡获得的赔偿款,参照遗产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X祥因工死亡,相应的“赔偿权利人”包括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虽然死者项X祥未第三人项某甲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尚未成年,平时依靠项X祥生活,故应依法获得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款;项X秀、原告项某乙与被告项某丙均系死者项X祥的近亲属,亦可获得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款。在项X秀死亡后,她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继承。本案中应分割的死亡赔偿款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项X祥死亡后共获得630000元死亡赔偿款,但应扣除办理丧事的开支及生前所欠债务等合计98200元,实际尚余531800元。第三人项某甲主张XX湖市新仓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2位干部帮助处理丧事应得的2000元由其享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亦予以否认,故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死亡赔偿款的具体分割,可以参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并考虑当事人与项X祥的关系密切程度,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鉴于第三人项某甲原随项X祥生活,且尚未成年,生活费及教育费支出较大,故其份额应较其他权利人大。第三人项某甲已领取的10000元应从其享受的份额中相应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项X祥死亡赔偿余款531800元,其中88633元归原告项某乙所有;88633元归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所有;88633元归被告项某丙所有;其余款项265900元归第三人项某甲所有,扣除已领取的10000元,实际享受255900元。
律师说法:职工工亡赔偿款,不是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述第八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补偿对象是死亡职工的遗属,但遗属范围有哪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因工死亡的补助金应由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按遗产继承顺序确定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是考虑近亲属与死亡职工的亲密程度,参照遗产分配。
以上就是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亲属之间如何分配的案例介绍,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劳动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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