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
原告林凤莲、郑彩英、郑龙兴诉称,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管理厂房一职至2015年7月。2015年7月29日,郑扁和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死亡,截止死亡之日止,被告尚欠郑扁和工资人民币45000元整,被告并向郑扁和的家属,即本案三原告承诺支付郑扁和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65000元整。现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三原告系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郑扁和的工资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5000元整,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被告单位职工郑扁和的工资人民币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单位职工郑扁和的丧葬费20000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家属支付工资欠款和丧葬费
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到被告公司从事看场工作,月工资3500元,郑扁和与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郑扁和于2015年7月29日在被告公司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郑扁和去世后,三原告作为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因有权继承郑扁和的工资收入,获得他人未给付郑扁和工资收入的求偿权,也有权获得郑扁和生前所在公司给付的丧葬费。被告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尚欠郑扁和16个月工资中的一部分45000元,被告另外还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因郑扁和去世,欠三原告丧葬费20000元。故三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死亡 工资欠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收入也包括在内。本案中,三个原告林凤莲、郑彩英、郑龙兴都是已去世劳动者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有权利继承郑扁和的工资收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本案中郑扁和系因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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