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招聘广告中无要求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律师说法: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能够解雇员工?
公司是不能够以员工未完成任务解除员工的,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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