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如果仲裁庭没有在限期内作出裁决,当事人怎么办?
今年7月份,某公司与一名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可由于种种原因,眼看已经近两个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没有出具相应裁决。该公司想知道,法律对劳动争议是否有仲裁审理期限的规定?
答: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时限一般为45天,如果案情复杂,经审批后可以最长延期不超过15天。但如果出现一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仲裁审理时限可能要重新计算或者中止计算。当然,如果仲裁庭在不存在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公司也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中,公司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继续等待还是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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