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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入职时已怀孕 公司以隐瞒为由强行解雇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女员工在入职前已怀孕一周

2015年8月底,吴女士正式入职某公司的销售岗位,其在公司所发放的入职申请表中“是否怀孕”的一栏填写了“否”。公司根据吴女士的基本情况,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1月初,吴女士在医院体检时被诊断为妊娠9周,该公司也根据规定为吴女士开具了相应的证明领取准生证。年底之际,该公司却以吴女士入职时隐瞒其已怀孕一周的事实构成合同欺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强行解雇的吴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强行解雇怀孕女职工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时间来看,吴女士在入职时怀孕仅一周,没有证据显示其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吴女士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欺诈。另一方面,该公司在得知吴女士被诊断为妊娠期时,为其开具了领取准生证证明,可以认定该公司已知吴女士怀孕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在明知吴女士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其次,吴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再者,吴女士在职期间处于怀孕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孕期内的女职工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该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例中,吴女士已明确表明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吴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金。

孕期妇女的劳动法规定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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