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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除名,何时提起劳动仲裁才受法律保护?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员工长期未到企业上班,企业改制时将员工除名

被告河南省X建材厂是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蔡X于1987年10月到河南省X建材厂工作,双方之间确立劳动关系。1996年12月13日,被告以原告长期不上班将原告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2010年8月,河南省X建材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改制。2011年4月,河南省X建材厂对外公示企业改制补偿名单,原告发现被除名,遂于2012年10月9日,就其与河南省建材厂保险福利争议申请仲裁,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待岗期间生活费;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补交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87年度至2010年度的经济补偿金48000元。

法院判决:员工应在其知道被除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认为,本案属一方主张长期待岗,一方主张劳动关系早已解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但没有证据证明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原告,故不予认定。后被告改制,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企业改制工人名单,原告发现被除名,即知道其权益被侵害。自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原告须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而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志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员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于2011年4月被上诉人对外公示企业改制补偿名单时,即知道其被除名,权利被侵害。而上诉人时隔近两年,于2013年3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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