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明明是小刘自己不愿意系安全带,又不是我们故意害他摔伤,凭啥要由我们来担责?”某建筑工程公司人事部姚经理在接受人社部门的工伤调查时,焦急地辩解道。
不久前,该公司承担了一家企业的库房改造项目,因为项目紧急,许多新招来的职工尚未完成岗前培训便被派往了工地,小刘就是其中之一。在实际施工前,小刘的主管例行给大家讲了一遍施工注意事项,并叮嘱有房顶施工任务的员工一定要系上安全带。但被分配了房顶施工任务的小刘却不以为然,认为系上安全带行动不便,不系也没什么影响,小心点就行了,于是没有做什么保护措施便开始施工了。忙得焦头烂额的主管也没顾得上检查他是否按安全规程做。不幸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小刘从半空中坠落,受了重伤。在他治疗过程中,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为了获得赔偿,小刘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却想不通,明明是他自己的错误选择,为什么要公司来为他“埋单”?
听到姚经理的辩解,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除非该职工有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予认定为工伤。从迹象上看,小刘受伤时的情形符合第14条,而他本人当时没有犯罪行为,神志清醒并无吸毒迹象,不系安全带只是对安全规程有误解,并非有自残或自杀倾向。因此,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大。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使小刘受伤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无知造成的,但只要他在受到工伤伤害时没有主观恶意,都应该得到保障。
最终,姚经理被说服了。人社部门进行了工伤取证调查。最终,小刘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了应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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