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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

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因被告个人要求原告不要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只能从2012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缴纳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自2005年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并裁决原告为其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至2011年2月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为被告缴纳2005年12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和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的医疗保险。

被告魏某某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05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缴纳2005年12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和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的医疗保险,原告补偿被告误工费、车费、精神损害费等3800元。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存在

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争议之事实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建立时间早于原告提出的2011年3月2日,采纳被告之意见,认定自2005年12月原告成立之时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在2010年4月之前被告使用鹿秀玲名字。对于缴纳社会保险之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误工费、车费、精神损害费等38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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