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周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不久前,公司指派他到外地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出差地较远,坐高铁需要7个小时的路程,这就意味着几乎一个白天的时间都无法真正开展工作。由于客户要求服务时间至少要有5天,为了能够在工作日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周先生来回火车票都选择了休息日。就这样,前后耗费了7天的时间,周先生圆满完成了指派的任务回到公司。
但到了第二个月领取工资的时候,周先生却发现,在他出差的7天中,两个在火车上度过的休息日没被算入出勤时间。他向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将这两个休息日按出勤计算加班工资。公司却表示,周先生坐火车的那两天并没有投入工作,只是在奔赴工作地和回家的路上,和上下班时间的概念一样,因此不算出勤,更不用说获得加班工资了。
周先生觉得公司的说法有问题,但又不知如何反驳,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了解了他的情况后,监察员告诉他,出差的整个过程都是“因工外出”,在出差过程中为工作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视作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劳动义务,和日常在公司常驻地上下班及到岗的概念不可混同。因此,虽然那两个休息日周先生没有展开具体工作,但坐火车来回本身就是出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视为提供劳动。由于这两天是休息日,公司如无法安排补休,就应该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在监察员的交涉下,公司支付了周先生两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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