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保险费及利息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自治区三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于1977年3月1日到被告单位正式参加工作,至2003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被告从未给我交过,是原告本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次性本息交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返还原告已缴纳的1996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当时补缴的利息共计22182.84元;2、返还原告上述费用自2003年9月至今的银行存款利息11268.88元。
被告自治区三建辩称,原告如已自行缴纳了社保,我单位可以认可支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保险费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原系被告自治区三建单位员工。工作期间被告自治区三建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费用,2003年9月原告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利息,此补缴费用及相应利息应当由被告自治区三建支付原告吴某某,且被告自治区三建也认可应予支付,故对原告吴某某主张由被告自治区三建返还已缴纳的1996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当时补缴的利息共计22182.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某放弃要求被告自治区三建返还补缴社保费用自2003年9月至今的银行存款利息11268.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治区三建返还原告吴某某已缴纳的1996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当时补缴的利息共计22182.84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义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有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由于此项义务关系到社会稳定,包括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诸项实际问题,国家也因此将此项义务定位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同时,国家为此也有相应支出,在劳动者社会保险账户中,国家为劳动者支出的金额占大部分,其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质是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在剥夺了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利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诉讼是能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有效途径。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