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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伤赔偿不一定与劳动关系“挂钩”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李某于2014年1月到乙公司的建筑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要求工伤认定,但乙公司拒绝,李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以便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委审理后发现,乙公司并无用工资质,工程是甲公司非法转包给乙公司的。故仲裁委裁决李某与乙公司无劳动关系

那么,李某要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规定也表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上述两条规定的本意并不是要在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和发包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违法发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劳动者予以一种特殊救济。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由于乙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依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李某可以自己做司法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甲公司按工伤保险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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