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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处理 劳动诉讼争议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石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资产保护部员工,2014年7月15日,被告于工作期间在收货部办公室内吸烟,被主管发现后仍不听劝阻并与主管发生争执。收货部存放着原告的全部货物,且大多是易燃物品,故收货部系原告重点防火区域,收货部办公室位于收货部内部,办公室周围及内部堆积了大量包装用纸板纸箱、塑料包装和收发单据等重要资料,因此收货部办公室属于严禁吸烟的区域,原告于办公室门口和办公室墙上均张贴了禁止吸烟标志。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未遵循规定的将导致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直接导致解聘。因被告违纪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原告遂依据规章制度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告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不属违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仲裁裁决有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625.54元。

被告王石光辩称,被告确有2014年7月15日在收货部办公室吸烟的行为,但收货部办公室并未张贴禁烟标志,属于非禁烟区域。原告的规章制度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且严重者才直接导致解聘,被告未在禁烟区吸烟,且一次吸烟也不属情节严重,故被告行为并未构成严重违纪,原告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吸烟的收货部办公室是否属于禁烟区域、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原告主张收货部办公室系禁烟区域,并提交了照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佐证,被告则主张收货部办公室没有张贴禁烟标志,被告亦提交了照片佐证。因原告提交的照片和证人的当庭证言能相互佐证,且均显示收货部办公室门上及正对门墙壁上悬挂的钟表上方张贴有禁止吸烟的标志,而被告提交的照片仅能显示钟表上方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不能反映出收货部办公室门上是否张贴了禁烟标志,故本院结合原告的主要经营内容和收货部的功能,对原告的意见予以采信,并确认收货部门上张贴有禁止吸烟标志、收货部办公室属于禁止吸烟区域。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处员工手册关于在禁烟区吸烟的处罚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被告亦已知晓前述规定内容,故其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在禁烟区吸烟,行为确有不当,并已违反原告处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原告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原告处员工手册8.2.7规定未遵循禁烟区吸烟规定的将导致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直接导致解聘,现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被告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被告在与资产保护部经理王波的谈话中表达了愿意知错就改的态度,故原告就被告吸烟的行为径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确有欠妥,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工龄和双方均确认的赔偿金基数,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625.5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石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625.54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以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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