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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纠纷应由谁管辖

2018-10-2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份,在山东省青岛市甲公司工作的解某到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立案后经调查得知,解某系与山东省菏泽市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甲公司工作;乙劳务派遣公司在菏泽为解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他四险均未缴纳;乙劳务派遣公司在青岛未设立分支机构。

争议焦点:

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如未缴纳,应由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管辖?

焦点分析:

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该案应由用工单位青岛甲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管辖。理由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乙公司派遣解某到青岛甲公司工作,属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由于乙公司没有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所以甲公司负有为乙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青岛市人社部门可以责令甲公司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解某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拒绝,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如果让解某到菏泽市投诉,不符合依法行政便民的原则。

另一种意见是应当由解某到乙公司所在地的菏泽人社部门投诉,由当地人社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理。理由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乙公司与解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菏泽人社部门应当责令乙公司在菏泽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不能责令乙公司在青岛缴纳社会保险费。

笔者认为该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均有权管辖,两者的区别是执法的对象和依据不同。理由如下:

第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抵触。较晚时间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对《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点做了改变,即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一改变并没有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这只是一种保险业务细化,是保护职工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该案中,乙劳务派遣公司在菏泽为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该案中,作为用工单位的甲公司未代乙公司为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青岛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由甲公司代乙劳务派遣公司为解某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但是不能直接对菏泽乙公司作出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决定。甲公司代乙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果乙公司拒绝支付垫付的费用,双方产生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解某到乙公司所在地菏泽投诉,当地人社部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责令乙公司为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乙公司可以委托甲公司在青岛缴费或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后自行缴费。

综上所述,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由职工自主选择相关部门进行维权,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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