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非全日制员工可否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8-10-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非全日制员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某公司后勤食堂因临时用工需要,5年前招聘了住在公司附近的一名村民做杂工,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每周计算一次工资。今年该公司即将把食堂餐饮服务外包出去,所以不再使用该员工。但是,该员工却说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从来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该公司想知道,他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短期、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几大特征。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非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要判断双方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需要判断员工是否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此外,该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是否超过15日。根据上述标准,该员工每天工作仅为3个小时,一周15小时,且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可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该员工应当自行参加养老保险。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会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养老保险费保险养老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费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保险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养老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