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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判定“因病视同工伤”

2018-10-2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

职工李某系某家居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2016年1月15日上午11时许,李某在公司一次会议结束后,忽然感觉气短胸闷,脸色发白且虚汗直冒。办公室同事劝他赶紧到医院就诊,并电话联系李某妻子。约十分钟后,李某妻子赶到公司并立即开车将李某送往医院。途中,李某身体状况有所缓解。途经其家时,他们回家取李某的医保卡。但李某在家中突然病情恶化,120急救人员赶到后进行紧急施救,但为时已晚,李某停止了呼吸。事后,家居公司为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亡认定。

该案在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在家中死亡,并非在发病后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因此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应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直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亡。

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因工受伤进行确认,强调的是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一般来说,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分析,其应该救济的是伤,但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利益,《条例》第15条将突发疾病而引起的死亡视同为工伤。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该条款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其认定要件。

构成《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发病的情况比较紧急,于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强调的是要具有紧急性和严重性的特征,且突发疾病应与抢救和死亡结果相关联,不应有其他的更广泛的外延。但是客观情况是纷繁复杂的,对法条的生硬理解,也可能导致工伤立法目的的背离。我们知道,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有的症状表现较明显,很严重;有的表现则较轻,不明显。职工本人或亲属、同事、领导也可能对患者身体状况以及疾病知识缺乏了解,而在出现症状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会选择就地休息一会儿,有的会选择回家取钱再去医院,等等。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送往医院过程中顺道回家取医保卡以致在家中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其行为符合常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又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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