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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能否算作“一事二罚”

2018-10-2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孙某系某物业公司维修工。2013年10月29日,孙某未按规定关闭冷却塔风机,导致该设备非正常运转40多小时。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孙某严重差错处分一次,并扣除其当月奖金150元。

2014年3月9日,孙某因处理私事上班迟到3个小时。为了掩饰迟到情况,孙某不仅未向其领导请假,反而委托他人代为打考勤卡。对此,公司就迟到及他人代打卡情形分别给予孙某严重差错、记过处分各一次。

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处分的轻重程度依次为一般差错、严重差错、记过、警告等;6个月内累计受到一般差错以上处分3次以上的员工,公司可以立即与员工解约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公司认为孙某已符合解约条件,便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约。孙某则认为,自己两次受到的处分都属于一事二罚。但公司坚持自己的处分决定,认为其处分合情合理。孙某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公司针对孙某2013年10月29日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差错处分后又扣除奖金,是否属于一事二罚?孙某为了掩盖迟到找人打卡,公司分别就迟到与他人代打卡情形给予严重差错及记过处分的行为,是否也属于一事二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奖金系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有一定发放条件的劳动报酬,即员工未达到发放条件,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奖金。现该物业公司扣除孙某2013年10月奖金,实质系因孙某的违纪行为致使其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奖金发放条件,而非劳动纪律处分。因此,公司扣除孙某当月奖金并给其严重差错处分不存在一事二罚情形。

孙某迟到后找人代打卡的情形实质为两个相互连续的违纪行为,即迟到和找人代为打卡。首先,迟到和找人代为打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系两个独立的行为;其次,迟到与找人代为打卡在员工手册中有着对应的处分条款,公司对孙某的两个违纪行为分别予以处分合情合理,于法不悖。

最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的解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予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

一事不二罚系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处罚原则。其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劳动关系范畴,该观点被认可并扩大理解为企业就同一个违纪情形只能处分一次。那么,企业该如何把握对“一事”的认定呢?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两个行为对应两个处分,即两个独立、无关的违纪行为分别违反了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是合法的。譬如某员工甲上午迟到,下午为了阻止其他员工举报其迟到事实与举报者打架斗殴。虽然打架与迟到看似有关,但毕竟该情形由两个独立的行为组成,打架与迟到也无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故企业分别以迟到与打架斗殴对员工作出处分于法不悖,不存在一事二罚情形。本案亦是如此,只是两个行为几乎同时发生,容易令人混淆为一个行为。

第二,由两个关系极为密切的违纪行为导致的处罚应为一个处分。此处需注意,两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密不可分,更类似于一个独立行为。如员工甲与员工乙发生口角,短期内升级成打架斗殴。上述情形中,虽然违纪者实施了辱骂同事、打架斗殴两个行为,但打架斗殴极大多数是由辱骂引起的,其又是辱骂行为的升级,因此两者密不可分,该行为可视作一个连续行为。若企业分别就辱骂、斗殴给予甲、乙两次处分就可能存在一事二罚情形。当然,如若当日甲与乙发生口角相互谩骂后未发生斗殴,次日,因甲就前日情形气不过再和乙发生打斗,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条规章制度的规定,只应对应一项处分。如甲、乙两员工因口角在办公室打斗,甲殴打乙时不慎碰坏公司数台电脑。若企业的员工手册规定打架斗殴、故意或过失损坏企业财物均属违纪,那么甲的违纪行为就同时违反了上述两项违纪条款,企业应该如何处分员工甲?笔者认为,甲实质只有一个违纪行为,其打斗动机亦非破坏他人财物。若企业对甲的一个违纪行为,给予打架斗殴及故意或过失损坏企业财物两次处分不仅有失偏颇,还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观点。但要起到教育他人、惩戒违纪者违纪行为的作用,企业可以在两个违纪条款中选择处分力度较大的条款处分甲。

最后,笔者还要提醒企业管理者,设定罚款处罚是违法的。现行法律规定的罚款仅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另一类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企业既非人民法院,又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因此,企业设定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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