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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请求与经纪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其诉求

2018-10-2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日前,一位网名为阿娇的“网红”女主播与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

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该案为上海首例此类案件。

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机会涉足直播,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

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等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的一切相关演艺活动。

协议还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阿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要求:1.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此次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效力,以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因此,对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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