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3年9月1日,王某应聘到B公司从事机械磨工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他到B公司工作前已在A公司工作11年,属于熟练机械磨工,且在A公司有11年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和A公司工作11年的证明。2014年8月31日,王某以B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B公司也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2014年9月1日,王某在办好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于2014年9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给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59元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B公司认为,对双倍工资的主张基本认可,无异议,但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有异议,即因王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并且王某在B公司只工作了1年,只能享受5天而不是10天。根据B公司“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成立。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调解基础,最后劳动仲裁依法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10天的工资报酬2759元以及双倍工资3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否须在职工申请后单位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享受。
众所周知,一般单位均有请销假制度。休假必“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例如,某单位的请假程序为:职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备案。笔者认为,这主要是针对个别人的私假而言,如病假、丧假等;而对于公假,如元旦、春节等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那么,带薪年休假又该怎样呢?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和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只要职工不存在《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实践中,这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掌握、遵守的,且是可以预见的,而不像病假、丧假等私假不可预料。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再结合本单位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根据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规定,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单位统筹安排,同时尽可能考虑职工意愿。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和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差额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这进一步说明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起主导作用。也进一步说明,职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能以是否申请休年休假为前提条件。
当然,职工临时有事,为避免请事假扣工资,可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但职工需要依照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这与关于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是不相悖的。但不能因此而将休年休假理解为必须依职工的申请而休,否则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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