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全市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 亮点一:明确受理范围。《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已经结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事项;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
??? 亮点二:规范任职条件。《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可以聘请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开展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调解员:具有专、兼职仲裁员资格的;持有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或者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的;其他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 亮点三:调仲无缝对接。《办法》规定: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标准格式《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提交《文书置换并仲裁审查确认申请》、调解协议书原件、双方当事人身份或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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