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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支付经济补偿金起诉到法院

申诉人李叶明诉称,1992年10月入职被诉人深圳市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誉大厦管理处任保安。1997年8月调至另一下属单位新秀村金秀小区管理处工作;2001年2月下旬又调至银通下属龙华物业部;2001年5月30日,银通“安排”申诉人到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塘物业部,仍任保安。当时公共场所司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还以为是内部调动,因此,不能不接受其“安排”。于当天下午,本人就办理了工资结算,并将保安服退回给了被诉人后,即到聚祥和莲塘物业管理处去上班。

到聚祥和莲塘物业管理处工作一个月后,聚祥和要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才知道聚祥和与被诉人并无隶属关系。因此诉被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支付额外补偿金4500元。

违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前劳动合同,在书面形式上虽未解除,但因被诉人的违约而实际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事实一,被诉人于2001年5月30日停止了申诉人按前合同的约定在银通上班工作;事实二,同日,被诉人用车送申诉人到另一独立法人单位聚祥和去上班;事实三,指使另一法人主体聚祥和与之订立第二劳动合同;事实四,因申诉人发现问题提出质疑,被诉人表示同意收回工作时,前合同的停工时间已过一个多月。事实五,被诉人同意收回工作时带有“恐吓”性的条件:表示要对申诉人的“错误”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不同意回前合同单位工作也合乎情理。

因此,参照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1995]23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项和第三条第项等规定,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9个月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50元,由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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